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在城市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信鸽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环境卫生。严格限制居民饲养宠物犬,饲养宠物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场、饭店(馆)、公园、公共绿地、医院、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三)宠物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