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在城市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居民饲养信鸽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环境卫生。

严格限制居民饲养宠物犬,饲养宠物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场、饭店(馆)、公园、公共绿地、医院、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宠物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