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对血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