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擅自将有钉螺地带、水体中的植物向无钉螺地带、水体移植,或者将有钉螺地带的泥沙向无钉螺地带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消除危害或者承担消除危害的费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