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向有钉螺地带排放、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