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向有钉螺地带排放、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