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