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造成重大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