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发展地方煤矿必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方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有效地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平衡,改善劳动条件,实现正规生产、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自治区鼓励以各种所有制形式联合开办煤矿,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