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办与关闭第十条已废止开办国有地方煤矿必须经自治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有关规定,凭批准文件办理有关证照。开办集体煤矿和其他煤矿,由盟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有关规定,凭批准文件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