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本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当在接到处分建议的30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统计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