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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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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