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教育部门应当在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组织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科研活动,指导培训计划生育专门人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