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编制部门应当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