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师条例/第五章 工资与福利待遇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对年老病残不能继续任教的民办教师应当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继续享受民办教师工资中的国家补助部分,集体统筹部分按照不低于原发放金额的一半发给。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