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从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的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享受下列待遇:

(一)中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直接领取定级工资;

(二)已在岗的正式教师,在原职务等级工资基础上上浮一档工资,以后每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8年予以固定并再上浮一档工资。调离乡、镇教育教学岗位,未固定的浮动工资予以取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