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师条例/第五章 工资与福利待遇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教师工资的平均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师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任教满30年或者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获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的教师退休后,享受100%的退休金待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