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师条例/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第十六条已修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师编制标准、教师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教师职务。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人事行政部门核定;其他部门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编制、人事行政部门核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