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食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对食盐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行政部门负责食盐的质量监督管理。必要时,省质量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授权盐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食盐的质量检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