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省外运进的食盐运输计划,由省盐业公司统一提报,省内的食盐运输计划由各级盐业公司提报。

铁路、公路、航运等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盐业公司的运输计划,保障运输。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