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的食盐指直接食用和食品加工用盐。

本省购进和销售的食盐,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加碘食盐。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