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授予其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其列为不良信用企业,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并对其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不予通过。企业经营者3年内不得参评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