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十七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就本企业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协商:(一)工资分配制度;(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增减幅度的调整;(三)工资支付办法;(四)津贴、补贴和奖金分配办法;(五)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六)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变更和解除程序、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八)其他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