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意见;

(二)收集、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信息资料;

(三)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四)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