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七十五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编制规划而不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弄虚作假的;(二)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三)不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附 则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