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2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Article 75Amended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编制规划而不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弄虚作假的;(二)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三)不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附 则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7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