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秦岭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编修城镇、乡村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落实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