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