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