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