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