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驾驶员、乘务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