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规划、国土、公安、交通、财政、物价、工商、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