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已修改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许可证制度。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