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的要求,提出大气污染重点整治地区及整治目标、职责分工和限期达标计划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