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经贸、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市容、园林、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建筑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