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废气、恶臭、尘污染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城市市区内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单位内部食堂、食品加工经营等有油烟排放的,必须安装通过国家环保产品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改建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企业。在商住综合楼底层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企业,应当具备防治油烟污染的条件。已开办但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