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废气、恶臭、尘污染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建设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粉尘污染:(一)工地现场周边应当围挡,防止物料、渣土外泄;(二)施工场地的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采取措施防止车辆将泥沙带出施工现场;(三)在城市市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应当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四)装卸和贮存物料应当防止遗撒或者扬尘;(五)建筑垃圾应当密封运输。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