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工作。

新闻报道、文艺创作、音像摄制、出版、广告等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不得歧视、侮辱少数民族。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