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六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工作。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的办事处,应当配备相应的民族工作干部;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民族事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