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贫困地区工作。到民族贫困地区开展科教扶贫的,除保留城市户口,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外,原单位应在住房、工资、晋级等方面给予照顾;在民族贫困地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立项,并在资金安排、贷款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给予优惠。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