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和县级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监、公安、水利(水务)、农林(渔业)、园林和绿化、建设、旅游、环保、市容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