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通航保障和救助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水上搜救中心,落实经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建立水上搜救体系,完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水上搜救能力。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