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风景旅游区水域和旅游船艇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水上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在游客自行操作旅游船艇的活动水域,设置明显标志或者隔离设施。水上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在符合客运安全条件的码头安排上下客。水上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敞开舱室旅游船艇上的船员应当督促游客穿着救生衣。游客应当遵守安全规定,服从安全管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