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水上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在游客自行操作旅游船艇的活动水域,设置明显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水上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在符合客运安全条件的码头安排上下客。

水上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敞开舱室旅游船艇上的船员应当督促游客穿着救生衣。游客应当遵守安全规定,服从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