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障通航安全的实际需要发布通航规定。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的区域,应当遵守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通航规定。申请护航等特种秩序维护的,按照规定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