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条已修改船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船舶应当按照交通安全标志停泊。遇有前方发生内河交通事故、航道堵塞、水上交通管制以及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船舶需要紧急停泊时,应当沿本船右舷一侧依次停泊,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路。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