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第四章 补水工程设施保护和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补水工程设施产权单位对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危险的水库大坝、水闸等工程设施和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