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第四章 补水工程设施保护和管理第四十条有效补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影响补水工程设施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凿井、打桩、钻探、爆破等;(三)破坏进出水泵站、井池、盗窃补水工程设施及防护设施;(四)设置占压或者堵塞补水管道、设施、隧洞及检修洞进出口的障碍物;(五)倾倒有毒或者有污染的物质;(六)在隧洞、箱涵、明渠、渡槽和补水管道上开口、凿洞或者用其他方式擅自取水。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