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对生活垃圾进行安全处置;对人畜粪便、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农田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