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有效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6年5月27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201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20万元。
第四条设定罚款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罚款幅度。
第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对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