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废止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