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七章 其他登记/第二节 更正登记第六十一条已废止申请更正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有误的材料;(四)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五)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