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六章 预告登记第五十条已废止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转让合同或者设立抵押权的合同;(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五)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购买新建商品房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付款凭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